1.根據新舊程度和技術條件,對機械設備的處理,按質量進行。機具變價處理收入與帳面發生價差時,應按財務規定處理。所有變價處理收入應留作更新改造資金。
2.由于機械設備的使用時間較長,磨損嚴重;或因意外事故而使機械設備嚴重受損而不能修復或改造價值;或因技術壽命或經濟壽命而失效的,應予以報廢。
3.機器設備的報廢條件:
(1)磨損嚴重,基礎已損壞,再進行大修已無法達到使用和安全要求。
(2)技術性能落后,能耗高,且沒有改造價值;
(3)修理費高,經濟上不如增補合算者;
(4)屬于淘汰型號,配件沒有供應商;
4.凡符合上述條件者,由機械使用單位組織技術鑒定小組,對申請報廢的機械設備進行技術鑒定,填寫設備申請報廢申請表。
5.公司機械管理部門根據使用單位申請報廢鑒定表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如確認符合報廢條件,由公司主管部門審批,并報財務部門銷賬。
6.申請報廢的機械設備,如果折舊沒有提足,應根據財務規定提出折舊。
7.經批準報廢的機械設備,不得轉讓或繼續使用,并做好殘值回收工作,除汽車鍋爐外,其他報廢的機械設備,應當集中保管和解體,對于尚能利用的零部件,總成要盡量利用和估價,作為殘值變價收入。對于尚未報廢的機械設備,不得任意拆卸零件。
8.無論是變價處理還是報廢機械設備,在辦完實物清理或移交手續后,應及時處理財務事宜。
9.由于發生自然災害或其他非人力可挽回的原因而丟失的機械設備,應由使用單位進行仔細清理,如果情況屬實,則應報告財政部門,設備主管部門按規定處理,屬于保管不善而丟失的,應按規定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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